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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学理论上对并发症含义的模糊性和随意性,因此审判实践中对是否属于并发症,法官并不特意去查明,对医方提出的以并发症为由免责也多不采纳,仍依据侵权构成三要素进行审查,着重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是对于不能预见的并发症,如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或规范,可以免责;
如有违反诊疗常规或规范,且不能排除对并发症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不能免责。
三是可以预见、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要看医方是否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或规范,且已尽到高度之注意义务,可以免责;否则不能免责。
案例一
产妇家属起诉A医院,案件审理中,委托当地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为:医方动员行剖宫产术,家属不配合诊治,此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羊水栓塞而死亡,医方及时抢救,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和规范,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两审法院均采信该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产妇李某,于2006年7月15日14时30分步行入B医院,入院诊断:孕3产1宫内妊娠41周余,胎心音144次/分,检查无异常。同日15时,孕产妇胎膜破裂,16时宫口扩张2cm,16时29分,产妇突然出现头晕、呼吸困难,呼吸13次/分,脉搏130次/分,全身发绀、四肢冰冷,医生即行大流量吸氧并告病危。16时30分,产妇心跳微弱,呼吸停止,血压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呈昏迷状。医生考虑急性羊水栓塞,急行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心电监护,应用抗休克、补充血容量,抗过敏,纠正酸中毒,抗纤溶等治疗。
但抢救无效,产妇于同日晚22时30分死亡。死亡原因:1.羊水栓塞;2.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鉴定结果认为:未发现医方有违反诊疗常规和规范的行为,急性羊水栓塞是产科严重并发症,有不可预见性,发病急,病情凶险,死亡率极高;产妇因此而死亡,与医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如何界定是否可以预见和可以避免?这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本文案例一中发生的羊水栓塞属于第四种情况,即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案例二发生的羊水栓塞则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可以预见、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因医方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和规范,且已尽到了高度的注意义务,因此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