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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拒绝律师调查取证违法!
日期:2020-04-23 15:04:01 | 阅读(2838)

  

裁判要旨:

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俊卿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

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党俊卿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豫9001行初54号

原告:党俊卿,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晓,女,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盈盈,女,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党俊卿认为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讼中变更为现在的名称,以下简称济源人社局)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为违法,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告济源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小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燕霞和陆传京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党俊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张晨晓,被告济源人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石盈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源人社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作为律师的原告党俊卿对相关案件的调查予以拒绝。

原告党俊卿诉称:2019年9月17日其受本所委派到济源人社局申请调查侯世波去世后在济源人社局处给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返还款项被人冒领一事,济源人社局工作人员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件和律师事务所专用调查证明等手续后,以其没有直接的调查取证权为由,要求其先获得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才能给其出具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济源人社局以其没有取得人民法院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其调查申请,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故请求确认济源人社局在2019年9月17日拒绝其的调查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原告党俊卿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其本人的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证明其系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与杜秀英在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3.杜秀英在2019年9月16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其和任文刚律师在2019年9月16日对杜秀英作的接谈笔录。5.杜秀英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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