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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房没几天就降价了
你说闹心不闹心?
怎么办?可以退房吗?
刘先生最近在一个新楼盘看中了一套房,高高兴兴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认购的楼盘商品房房号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并对该房的面积、价格、分期付款金额等做出约定。
刘先生支付了3万元的认购金和528588万的首付款。一周之后,刘先生得知售楼部搞优惠活动,优惠力度超级大,在之前他买的价格基础上打七五折还享受无理由退房。刘先生立马向销售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希望自己也能享受到这个优惠。这个要求遭到了拒绝。刘先生于是向该房地产公司要求退房,并退还定金及首付款,该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刘先生他所认购的该套房屋无法享受无理由退房政策。
刘先生一气之下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退房,退还他的定金和首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则上不能退还购房定金与首付款。
然而,事情的转机来了。
刘先生的律师找到了一个有力的根据,一个绝处逢生的契机。开发商在处理这个纠纷过程中忘记了一个重要的事!
因该房地产公司的原因没有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与刘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个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与原告签订书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由于被告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故对原告刘先生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及返还定金30000元及首付购房款528588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刘先生与该房地产公司于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由被告该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先生购房定金30000元及首付购房款528588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合同的契约精神应是双向的,无论是涨价还是降价,当事双方均不得单方要求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原告原本是想享受优惠,协商不成后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合同,退还认购金及首付款,这是不被法律支持的。但是,因为房地产公司的问题,导致双方未能按时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