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首席律师
    蒋崇书律师,湖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深圳知名民商事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详情]
热点新闻
典型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深圳律师蒋崇书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6、7、16层
手机: 18719285191
电话: 0755-83033057
邮箱: jclm4865@qq.com
刑事法律
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14-10-12 18:10:49 | 阅读(315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答复

粤高法[2006]115号

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答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法定刑幅度相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一直未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解释的实际情况,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诈骗案件时,对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87号)第21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执行。

 

附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

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业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深圳名刑事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以是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真诚为您提供刑事立案取保候审犯罪辩护量刑辩护等法律咨询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深圳刑事律师团队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

 

乘车路线: 

2 6 11 12 14 16 30 46 53 58 59 71 102 104 209 210 213 316 319 323 365 370  公交大厦站下 

30 34 35 53 54 67 75 76 102 333 335 339 391  中级法院站下 

地铁龙华线(4号线)莲花北A2出口

崇书律师:18719285191

Q   Q1434074865

  箱:jclm4865@qq.com

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http://jiangchongshu.com/

深圳有名刑事律师 深圳成功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

 

 

 

 

 


 

上一篇 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