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
首席律师
    蒋崇书律师,湖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深圳知名民商事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详情]
热点新闻
典型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深圳律师蒋崇书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6、7、16层
手机: 18719285191
电话: 0755-83033057
邮箱: jclm4865@qq.com
行政法律
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4-10-25 13:10:52 | 阅读(3046)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深圳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以上是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深圳知识产权合同律师蒋崇书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著名知识产权律师蒋崇书团队真诚为您提供知识产权合同经济补偿、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工伤赔偿、五险一金等知识产权案件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最有名知识产权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著名知识产权合同律师团队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知识产权律师蒋崇书团队!

 

乘车路线: 

【2 6 11 12 14 16 30 46 53 58 59 71 102 104 209 210 213 316 319 323 365 370 公交大厦站下 

【30 34 35 53 54 67 75 76 102 333 335 339 391 中级法院站下 

地铁龙华线(4号线):莲花北A2出口

蒋崇书律师:18719285191

Q   Q:1434074865

邮  箱:jclm4865@qq.com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蒋崇书团队:http://jiangchongshu.com/

深圳有名知识产权律师  深圳可靠知识产权合同律师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蒋崇书团队

 

 

 

 

 

 

 

 

 

 
上一篇 2014r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