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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录音(录像)证据是否认可
日期:2016-01-18 23:01:33 | 阅读(2786)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问题在于,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偷录所得录音证据,是否还是合法的,就是个问题了?

 

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是否可用?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强吗?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这样的案例不时就有报道,有些人就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刚才提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

 

另外,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录音证据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

 

收集证据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录音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杨文战律师总结了十大要点: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音取证要尽早

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

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

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

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

 

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

 

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

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7、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8、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9、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

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是律师总结的关于录音录像证据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当然,以录音方式举证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不得已的选择,并且录音证据也有其局限性,出于电子介质会被损坏的原因,录音证据的保存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如果可以的话,我们还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固定、收集证据为主更适合也更方便一些。尤其是在商业交往中,我们更应该养成以书面文件规范双方行为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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