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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朱19时与大她18岁的有妇之夫刘某认识不久后同居。同居期间,刘某一直表示会与妻子离婚而与小朱结婚。5年后,刘某也没有兑现承诺,小朱决定与刘某分手并要求刘某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胡某同意分手但不同意支付“青春损失费”,于是小朱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
另外,也常有夫妻结婚多年后离婚,女方向男方索赔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的情况,“青春损失费”法律到底是否支持?
律师分析:
1、“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损失费”也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在上述案例中,小朱本来与已婚者同居,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更涉及违反公序良俗。
2、在夫妻离婚案中,如果对方同意支付相应补偿的,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刘某同意支付“青春损失费”,也存在问题: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本案中小朱明知刘某有配偶,且与刘某同居生活,在分手时要求刘某支付“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即使刘某支付了这笔“青春损失费”,其合法妻子也可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3、对于两人均未婚的情况下而同居情形(恋爱同居),如果女方人工流产而产生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要求由二人分担的,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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