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
首席律师
    蒋崇书律师,湖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深圳知名民商事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详情]
热点新闻
典型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深圳律师蒋崇书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6、7、16层
手机: 18719285191
电话: 0755-83033057
邮箱: jclm4865@qq.com
刑事立案
交通事故中车辆扣车期限
日期:2015-12-17 12:12:24 | 阅读(2525)

核心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调查的需要,将会扣留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中扣车期限是多长呢?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交管部门约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以下就为您详细介绍。

 

车辆扣车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强行开走被扣车辆:

 

该车被暂扣期间,在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情形下,强行驾驶该车离开公安机关指定的暂扣场所,强行开走属于抢劫公共财物,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强行开走撞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强行驾车逃离公安部门指定的暂扣车辆地点,在遇到停车场工作人员使用身体阻拦时,将工作人员撞伤,驾车撞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持放任的故意,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交通事故中暂扣车辆放行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防止无凭无据权益无法维护。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团队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团队真诚为您提供刑事立案、取保候审、犯罪辩护、量刑辩护等法律咨询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或是了解深圳刑事律师团队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蒋崇书团队! 

乘车路线:

2 6 11 12 14 16 30 46 53 58 59 71 102 104 209 210 213 316 319 323 365 370  公交大厦站下 

30 34 35 53 54 67 75 76 102 333 335 339 391  中级法院站下 

地铁龙华线(4号线):莲花北A2出口

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电话:18719285191

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Q   Q1434074865

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邮  箱:jclm4865@qq.com

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团队:http://jiangchongshu.com/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团队

 

 

 

 

上一篇 酒桌上这四种情况要坐牢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交叉的案件如何审理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