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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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