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
首席律师
    蒋崇书律师,湖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深圳知名民商事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详情]
热点新闻
典型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深圳律师蒋崇书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6、7、16层
手机: 18719285191
电话: 0755-83033057
邮箱: jclm4865@qq.com
刑事立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
日期:2014-01-20 | 阅读(2988)

 

深圳名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以是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深圳蒋崇书刑事辩护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蒋崇书刑事辩护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刑事立案取保候审犯罪辩护量刑辩护等法律咨询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律师,或是了解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蒋崇书刑事辩护律师团

 

乘车路线: 

2 6 11 12 14 16 30 46 53 58 59 71 102 104 209 210 213 316 319 323 365 370 】公交大厦站下 

30 34 35 53 54 67 75 76 102 333 335 339 391 】中级法院站下 

地铁龙华线(4号线)莲花北A2出口

崇书律师:18719285191

Q   Q1434074865

  箱:jclm4865@qq.com

深圳蒋崇书刑事辩护律师团http://jiangchongshu.com/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蒋崇书刑事辩护律师团

 



上一篇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2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