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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辩护
从林森浩的死与付成励的生所看到的
日期:2015-12-21 11:12:45 | 阅读(3170)

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名成立,经最高法院核准,于当日被执行死刑,此刻我们没有理由不尊重司法判决及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

 

林森浩的伏法,舆论尚未平息,却引起了另外一番争论:林森浩案存在“疑点”,为何要杀?贪官污吏为何轻判?实际上,这两类犯罪不是同一类罪,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囿于立法技术限制,也不可能在故意杀人罪与贪污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做到平衡。

 

如果非要比较,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与2008年本人办理的中国政法大学付成励杀人案着实可以对比分析一下。林森浩案情不必多说,付成励案情各位可百度付成励即可一目了然。林森浩有很强的求生欲望,但终未免死;而付成励一心求死,却未能了却心愿,如今已被减为有期徒刑。同样发生在大学校园的命案,为何结果如此不同?我们对比一下林森浩和付成励细节:

 

1、案件的起因:

 

付成励案因为是不公开审理,细节不便多说(见百度百科“付成励”),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网传的感情纠纷因被害人死亡,终未能得到证实。

 

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黄洋有隙,遂产生杀人动机。

 

2、从主观方面来看:

 

付成励事先买了水果刀,怕杀不死被害人,又去买了美嘉意牌菜刀;手起刀落,被害人颈椎被砍断二分之一,付随后报警;被害人当场死亡,其犯罪意志非常坚决。到案后明确表示,就是要杀死被害人,在主观故意方面,没有任何争议。

 

林森浩采用投毒的方法杀人,被害人并没有当场死亡,抢救了10余天,无论如何不能说没有生还的希望。至于人们质疑林森浩在黄洋抢救期间没有说出真相,耽误了治疗,我到不那么认为。有些道理常人可以理解,在那样的情况下,林森浩的心理状态是恐惧的,不敢说出真相,这才符合一个理性人的正常心态。实际上,这个时候,林森浩的犯罪意志已经不那么坚决了,只是慑于刑事打击,不敢说而已,他还有一丝侥幸心理:即黄洋能被抢救过来,亦或办案单位查不出死亡原因。因此,林森浩的犯罪意志没有付成励那么坚决。

 

3、从客观方面来看:

 

付成励在2008年10月28日晚,在现场还有19名准备上课同学的情况下,从被害人右后颈部下手,血溅三尺讲台,现场学生惊恐无比,场面之血型,可以想象。对在场的19名同学,那种画面是一生都无法抹去的阴影。被害人的死亡,对中法文化交流也造成一定影响,因为其作为留法12年的法学教授,及对法国文化的了解,在国内几乎无人能替。此案对中国政法大学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此,央视心理访谈栏目做了两期专题片《从骄子到囚徒》未能播出。付成励没有给被害人家属以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也放弃了赔偿请求,并表示司法机关如何处理他们都没异议。当然,政法大学给被害人家属以赔偿,那是基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林森浩采取投毒方式故意杀人,现场情况没有那么血腥,对周围同学的心理冲击也没有付成励杀人现场那么大。林森浩家属没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4、认罪态度方面:

 

付成励到案后,拒不认罪,声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是“替天行道”。

 

林森浩到案后,认罪悔罪。

 

5、控方态度:

 

付案公诉机关认为,付罪行极其严重,认定自首,但不予从轻。

 

林案公诉机关认为,虽有悔罪表现,但不足以从宽处理。

 

以上诸方面的对比分析可知,无论从主观恶性,还是犯罪情节,付案的情节都比林案恶劣,可两案结果却是生死的差别。

 

一个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思路非常重要,甚至要提高到战略的高度。从媒体得知,林父坚称这事情不是其儿子干的,要求做无罪辩护。直到临行会见,还问林森浩求证这事儿是不是他干的。因我不是林森浩案的辩护人,对该案辩护思路如何确定不甚了解,也不宜做过多解读。我只能谈一谈当年办理付成励案的一些细节及感受,供大家参考。

 

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告诉我,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做无罪辩护,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利用媒体去辅助辩护工作。

 

一、慎用媒体。

 

毋庸讳言,媒体能救人,但也能杀人;对律师来讲,媒体的炒作可以一案成名,也可能身败名裂。众所周知,邓玉娇、吴英都是被媒体给救了,但药家鑫案,媒体深度介入效果并不太好。李庄案,由于媒体的介入,使某律师一案成名;但在李某强奸案中,媒体的负面作用也显而易见。

 

我们还是回到付成励案上来。

 

在2008年10月28日付案案发后几天,家属找到我。我告诉付的家属,要做最坏的打算,即死刑立即执行。此时,付成励的父母已经咨询多位知名大律师,而我这个小律师给他们的预期是最糟糕的,但他们毅然选择了我。随后我向律所主任汇报,所里高度重视。

 

次日去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付成励,第一次会见遭到抵制,他明确表示不需要律师,签字拒绝。后来过了一周,付案预审员李江涛警官电话与我们沟通,说付成励还是个孩子,一心求死,此案不可能没有律师参与,希望再去会见一次做做付成励的工作。第二次会见,我们强调了家长的嘱托、法律的规定以及学校的关心,付同意我们为他辩护,我们开始正常的交流。

 

当媒体得知我为付成励辩护后,电话就被打爆了。但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告诉我,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利用媒体炒作,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做无罪辩护。律师一招不慎,也许就是千古遗憾,而对当事人来讲可能就是生与死。

 

第二次会见付成励了解案情后,我们确定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对媒体我们只讲程序问题,不讲实体问题。实际上,我接案以后,我把付成励的电脑、手机短信、邮件,浏览了好几遍,加之付成励本人陈述的情况,我了解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对案情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付成励本人也是希望通过媒体报道,让更多的人了解所谓师德问题,甚至期盼该案能够引起教育部的重视,但我不能迁就付的想法,也必须理性面对媒体。

 

当时为什么决定案情问题要对媒体三缄其口?并不是我耍大牌,我也不是所谓大牌。律师的工作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付案当时的情况而言,情节比较恶劣,对于能否保住他的性命,我是没有把握的。尤其是当时媒体都比较关注所谓案件背后的感情纠葛(实际上,这一点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得到证实),就这个问题,从律师嘴里说出去的话,媒体如何解读我们根本无法控制。万一哪家媒体做了另类解读,可能就要了付成励的命,那就是我们律师的失策。特别是付成励当时的本人不认罪的态度,如果媒体大肆渲染,很可能把人们仅有的同情变成憎恨,风向一变,结果可想而知!在自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连正常的依法减刑案件都要引起非议,你能保证所有人都能正确理解你的表述吗?绝对做不到!有些事情不说话、冷处理,也许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无罪辩护要慎重。

 

如今的刑事辩护,有一种现象,即很多案件,只要证据有一点瑕疵、只要存在非法证据,就做无罪辩护,这种做法我认为是不理性的。必须承认,中国的刑事司法存在很多问题,否则司法改革就不会如此被热议。但是要客观的评价,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即便存在瑕疵证据,也不能说明证据体系是不完整的;即便存在非法证据,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可以补正的。除非遇到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证据存在硬伤的案件,否则不要轻易选择无罪辩护。

 

对于向付成励这样的案件,总体上讲,案情太清晰了,证据太充分了,付本人供认不讳,我们只能做罪轻辩护。

 

当然,付案的证据也不是一点问题都没有。例如当时的精神病鉴定问题,据我们了解,付成励的爷爷的确疑似精神病史,但我们并不能抓住精神病问题不放,就做无罪辩护。客观上,付成励的爷爷因家住农村,病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从来没正式就医,即便客观上付成励的爷爷真的是精神病,但我们无法向办案单位提供家族精神病史的证据。就这一点来说,作为辩护人,如果当时我们揪住精神病问题做文章,显然对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没有任何好处,除了招致司法机关的反感,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任何积极影响。尤其在中国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正常为自己辩解都会被认为是态度不好,你做无罪辩护,被告人不认罪,很可能被神奇的法官理解为对抗审判,没有悔罪表现,最后给你个相对较重的判决,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付成励的精神病鉴定问题,经过沟通之后,侦查机关还是同意了我们的建议,为付成励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

 

后来,我们又与学校联系,争取校方对辩护工作的支持(实践证明效果很好),走访付成励初中、高中的同学老师,调取证明其罪轻的14项证据。

 

最终,案件结果令各方都比较满意。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我多次会见付成励,与其深度交流。在送监之前,他终于对被害人家属说了:“师姐,对不起!”后来我又到监狱去探望一次,他的精神状态还不错。今年6月,付成励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减为有期,并能安心改造,想法也与以前有很大不同。作为辩护律师,我发自内心的为他的进步感到高兴。

 

办理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决定,都要经过反复思考、充分的论证。千万不能图一时之快剑走偏锋,否则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当然,林森浩的死,完全归罪于辩护方向和媒体炒作也不客观,法律就是法律,一个法治国家,司法判决影响舆论是可以的,但绝不允许舆论干预司法。林案终究还是在法治的轨道上画上句号。

 

此时,我不由想起贝卡里亚的一句名言: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如果所有的贪污犯无一漏网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比判处1%的贪污犯死刑而99%的贪污犯漏网,效果要好的多。

 

林森浩的生命已经终结,再探讨他该不该杀已经没有意义。在世界范围内轻刑化的浪潮中,少杀慎杀是完全必要的。相信我国司法机关会长期坚持这一刑事政策,直至死刑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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