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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乡政府作为征地行政组织者,其所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等信息属于政府部门依法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十一)项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可见,无论你申请涉及的信息事项是否属于乡政府掌握、是否应当由乡政府公开,乡政府都有法定职责向你作出答复。你通过电话询问后,乡政府办公室人员虽有口头答复,但该答复以相关信息曾张贴公布为由,拒绝了你的申请,不符合“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之法律规定,对此,你可再次电话与乡政府沟通,说明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乡政府直接提供或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口头或书面答复均符合法律规定)。若乡政府还是不予答复,你可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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