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
首席律师
    蒋崇书律师,湖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深圳知名民商事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详情]
热点新闻
典型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深圳律师蒋崇书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6、7、16层
手机: 18719285191
电话: 0755-83033057
邮箱: jclm4865@qq.com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日期:2015-05-06 07:05:52 | 阅读(3538)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张根大说,“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针对实践中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司法解释明确,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等情形下,司法拍卖应当撤销。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该司法解释从5月5日起施行。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深圳婚姻律师蒋崇书团队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著名离婚律师蒋崇书团队真诚为您提供代书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等家庭婚姻纠纷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深圳离婚律师团队更多讯息敬请关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蒋崇书团队!

乘车路线:

【2 6 11 12 14 16 30 46 53 58 59 71 102 104 209 210 213 316 319 323 365 370】公交大厦站下

【30 34 35 53 54 67 75 76 102 333 335 339 391】中级法院站下

地铁龙华线(4号线):莲花北A2出口

深圳离婚律师蒋崇书电话号码:18719285191

深圳离婚律师蒋崇书Q Q:1434074865

深圳离婚律师蒋崇书邮箱:jclm4865@qq.com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蒋崇书团队:http://jiangchongshu.com/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婚姻律师蒋崇书团队

 

 

 

上一篇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超速撞物酿车祸能向高速路管理索赔吗?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