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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日期:2012-11-20 | 阅读(3081)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昨日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该标准从昨日起实施。标准将全省地区划分为十类,并根据用地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其中,一类地区的养殖水面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最高,达到103.28万元/公顷。

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该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养殖水面

一类 99.45 76.50 30.60 103.28

二类 76.05 58.50 23.40 78.98

三类 64.35 49.50 19.80 66.83

四类 58.50 45.00 18.00 60.75

五类 46.80 36.00 14.40 48.60

六类 42.90 33.00 13.20 44.55

七类 39.00 30.00 12.00 40.50

八类 33.15 25.50 10.20 34.43

九类 27.30 21.00 8.40 28.35

十类 23.40 18.00 7.20 24.30

《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标准将全省地区划分为十类,并根据用地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其中,一类地区的养殖水面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最高,达到103.28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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