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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他连续3个月都没有完成工作定额,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工作,把他调到了一个工作难度相对较低的岗位,工资也降低了。
鉴于他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公司遂在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时,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拒。理由是他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已给过机会,他又未能把握住,完全是他自身的责任,与公司无关。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王先生在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公司虽有权在额外支付他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但也必须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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