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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杀狗以示威胁,男子被判“故意杀人”
日期:2016-08-12 22:08:34 | 阅读(1463)

杀狗与故意杀人,划不上等号。然而,日前浙江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该被告人将狗杀害分尸,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受害人,而且事后还多次短信威胁对方。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

 

疑女友出轨到“情敌”住处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

 

被告人杨某,贵州籍男子,现年43岁。杨某犯有两次前科: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发前,杨某有一同居女友陈某。不过,杨某怀疑陈某与男子吴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他对吴某怀恨在心,找机会对吴某“下手”。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6日晚9时左右,杨某来到吴某位于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

 

杨某交代,当时到了吴某住处,发现吴某不在,他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气急败坏的他便立即用手掐死了这只狗。

 

掐死狗后,杨某又突然萌生了一个“主意”:他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然后放置在吴某的床上。

 

这还没完,杨某又留下两张字条,贴在吴某住处墙上。纸条上写着“你跟狗一样”、“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

 

就该行为,法院认定:杨某以死亡威胁吴某。

 

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情感纠纷

 

孰料当场“自投罗网”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威胁,杨某还是没有罢休。

 

据法院查明事实,那之后,杨某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要求处理他们两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吴某手机收到杨某手机发来的多次短信,杨某在短信中这样说:“那(天)晚上狗替(你)死,不知下次你有没有这么好的运气”、“早晚要面对,朵(躲)了一时朵(躲)不一世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陪你玩,要你跟那个死狗一样,就算你坐在童强(铜墙)铁壁我一样杀得了你”……

 

见吴某老是不现身,杨某想出一辙:私事公办。

 

去年8月31日,杨某来到龙湾公安分局永兴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他和陈某、吴某之间的感情纠纷。

 

然而,让杨某想不到的是,在他杀狗留“死亡纸条”那天,吴某就已经报了警。据吴某陈述,去年5月6日,他人在贵州,接到陈某电话,得知了杨某在他住处杀狗留字条一事,当天他就向警方报案。

 

在永兴派出所,民警见杨某要求处理纠纷,于是按程序对杨某核实了身份。这一核实,民警发现杨某就是吴某报案的对象,于是当场就以涉嫌故意杀人将杨某抓获归案。

 

具有“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故意

 

一审认定“故意杀人”成立

 

今年5月10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龙湾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杨某这样辩称:“我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写纸条、发短信,都是为了吓唬对方(吴某)。”

 

就此,公诉人当庭反驳,杨某在侦查阶段做了多次认罪供述,称自己因感情纠纷准备杀死吴某再自杀。而杨某则辩解,他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认罪供述,是他在万念俱灰的情况下乱说的。

 

杨某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他的当庭辩解是否成立?

 

龙湾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欲杀害吴某,其留下的字条和发送的短信,也能证实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多项证人证言和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杨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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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法院由此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杨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此次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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