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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有先行垫付费用的义务吗?
日期:2016-09-05 16:09:08 | 阅读(2546)

生活中,大多数时候,肇事者会先行垫付医药费的,但是有些肇事者就会因为个人的经济原因或是其他的一些原因,没法垫付。那么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

 

1.从法律的层面上说,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会由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样的认定相当于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专业技术鉴定,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会确定赔偿与否和赔偿金额。

 

 

因此,赔偿的问题交警其实说了也不算。在交警队,交警只能组织双方调解,他并没有权力强制一方赔偿另一方。调解最基本的原则是自愿。赔偿的问题,如果调解不成那么就要由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之前,肇事方是否应当赔偿,赔偿的金额是多少都是未知数。因此,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

 

如上所说,肇事者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那么,就这样眼睁睁的看着受害者受伤流血而不对他进行医治吗?生活中,大多数时候,肇事者还是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医药费用的,但是有些肇事者就会因为个人的经济原因或是其他的一些原因,没法垫付。那么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

2.肇事者不垫付费用时怎么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以上是我们国家设置的抢救制度,其中规定了:

 

a、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的保险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如果保险人不履行垫付抢救费用义务,会受到处罚。

 

b、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救助基金是政府设立的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抢救费用垫付的问题,其中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中伤者的抢救费用垫付问题。详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3.律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支付医疗费的问题作以下建议

1、对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这样至少保证伤者的伤情不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不仅导致伤者承受更严重的伤害,后期理赔也会无形加大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受害人,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自己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获得帮助,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3、如若垫付了医疗费用,垫付方应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或由受害方出具的收条,以备在后期诉讼中作为证据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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