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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周末加班监考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住院75天花费6万多元。事故当天是个星期六,本身是休息日,张老师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并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人社局:吃鱼跟工作无关不算工伤
张老师:我不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张老师的申请后,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分析认为,张老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随后,张老师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复议已过复议期限,张老师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判决张老师属于工伤。
法院:不能因个人过错否定对工伤的认定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和上厕所一样是生理需要,老师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该教师周末参加单位组织的监考活动,从上午到下午都是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参加此次监考,而在家里,就不会有事故发生。
从案件基本事实分析,此案件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老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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