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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某公司有员工跟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员工提出的仲裁请求除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必须要支付其在仲裁期间的工资。其理由为了申请仲裁和出庭答辩而没能上班,要求公司应补偿这期间的工资损失。而公司认为其在申请仲裁时已经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实际已没在公司上班了,没有上班是没有工资的。双方因此而产生争执。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有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要合法给予支付工资。可见,支付工资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或解除)。第二个是劳动者有正常提供劳动,如果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如请事假则无工资,病假则支付病假工资,旷工的不但没有工资,还可能会被用人单位依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等。
但是,若因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诉讼请求的,最终员工请求获得支持的,仲裁或诉讼期间,公司应按照员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劳动争议期间工资,比如怀孕员工被违法辞退,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获得支持,则仲裁期间的工资需要支付。若员工没有提起这方面的请求,只是要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则就不可以再要求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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