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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君在其与丈夫离婚诉讼期间,突然接到丈夫朋友卢某的起诉状,要求小君和丈夫共同偿还28万元借款。而自己自2008年起就与丈夫两地分居,丈夫在外借的钱她一概不知,请问这笔借款她需要还吗?
律师指出,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应否负责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看其负债的缘由。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王女士既然与丈夫分居多年,可举证证明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合意且丈夫所借债务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此主张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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