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 深圳律师蒋崇书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6、7、16层 |
手机: | 18719285191 |
电话: | 0755-83033057 |
邮箱: | jclm4865@qq.com |
市民:
我出生后,父母因重男轻女将我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后来警察将我送到当地民政部门。我7岁时一对夫妇收养了我。现在我已经大学毕业,并找到一份收入很高的工作。前不久,我的亲生父母找到我,要求我尽赡养义务。在遭到拒绝后,他们将我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虽然他们没有抚养我,但我仍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请问,他们的要求合法吗?
深圳婚姻律师蒋崇书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有以下几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是生父母关系;因继养关系产生的,是继父母关系;基于收养关系产生的,是收养父母关系。收养关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收养而产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但是,被生父母遗弃,被他人收养后是否对生父母还有赡养的义务呢?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你是在出生时就遭生父母遗弃,然后通过民政部门由养父母收养的。因此,你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你与养父母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你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婚姻法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根据婚姻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及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你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消除,你生父母也就不能要求你履行“赡养”义务。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以上是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深圳婚姻律师蒋崇书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著名婚姻律师蒋崇书团队真诚为您提供婚姻立案、取保候审、犯罪辩护、量刑辩护等法律咨询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最有名婚姻律师,或是了解深圳婚姻成功律师团队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婚姻律师蒋崇书团队!
乘车路线:
【2 6 11 12 14 16 30 46 53 58 59 71 102 104 209 210 213 316 319 323 365 370 】公交大厦站下
【30 34 35 53 54 67 75 76 102 333 335 339 391 】中级法院站下
地铁龙华线(4号线):莲花北A2出口
蒋崇书律师:18719285191
Q Q:1434074865
邮 箱:jclm4865@qq.com
深圳婚姻律师蒋崇书团队:http://jiangchongshu.com/
深圳有名婚姻律师 深圳可靠婚姻律师 深圳婚姻律师蒋崇书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