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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李某从2000年开始同居,未生育子女。今年初,李某离家出走,更换了手机号码,并断绝了与我的联系。请问我与李某是事实婚姻关系吗?该如何向法院起诉解除我与李某的关系?
著名深圳离婚律师蒋崇书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超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条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你的情形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事实婚姻关系。如你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除非李某是有配偶的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你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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