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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崇书律师,湖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深圳知名民商事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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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5
日期:2012-09-20 | 阅读(2835)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深圳名刑事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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