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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崇书律师,湖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深圳知名民商事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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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4
日期:2012-10-20 | 阅读(2784)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l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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