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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崇书律师,湖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深圳知名民商事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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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3
日期:2013-06-20 | 阅读(2890)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深圳名刑事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以是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刑事律师蒋崇书真诚为您提供刑事立案取保候审犯罪辩护量刑辩护等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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