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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
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1
日期:2014-09-20 14:09:57 | 阅读(2937)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包括使用伪造的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非法经营额达到10万-2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非法经营额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千-1万元的。

2、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擅自制造(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包括伪造的商标标识)达到2万-5万件(套),或者非法获利达到1万-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擅自制造(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包括伪造的商标标识)达到5千-1万件(套),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千-5千元的。

3、故意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非法经营额达到10万-2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非法经营额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5千-1万元的。

4、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情节恶劣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条第1、2、3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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