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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
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2
日期:2014-09-20 14:09:01 | 阅读(2823)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接近第二条规定的立案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予立案: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屡教不改的;

2、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给工农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的;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6、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具有直接联系,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假冒商标罪特征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符合其他罪特征的,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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