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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辩护
毒品犯罪辩护实用技巧二
日期:2015-01-25 11:01:10 | 阅读(3008)

特情介入(在侦查学中,叫特请贴靠)可以归结为机会引诱,是为公安机关收集交易信息的,就是犯罪人有犯意有过程但是得不到信息而通过打入的内线或外线扑捉这样的信息然后进行监视,然后进行控制下交付。其和诱惑侦查是不一样的,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不管是犯疑引诱还是数量引诱,都明确规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在量刑的时候从轻处罚。但特情介入在大连会议纪要中是没有的,它是在指导性案例王家友、刘德敏的案例裁判要旨规定内。(2010年开始,公检法都案例指导规定,它的性质被解释为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只要是同类案件、性质相同、情节相同,适用的法律相同,就可以适用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旨内容。)

犯罪分既遂和未遂,毒品贩卖活动包括卖方和买方,在监视控制下,在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进行抓捕,这个时候,对侦查机关来讲,案子就进入到尾声。收尾工作就是搞笔录、呈报结案的过程。

控制下交付,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出发,是未遂情节。这个情节,尽管我们律师在很多案件中也提出过,大多都没被采纳,但是最高法在其指导性案例中确定控制下交付也是不判处死刑的。理由在于,控制下交付使毒品没有流向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或者说危害比较小。所以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中说,虽然贩卖毒品的数量比较大,达到了够判处死刑的数量,但由于侦查部门采取的措施导致这么大数量的毒品没有从流通环节流向市场,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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