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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提到:如果有诱惑侦查,包括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一般不判处死刑。我搜集到不下70份辩护词,很多律师都在辩护词中提到被告人有可能被诱惑侦查,但是法院都没有采纳,为什么没有被采纳呢?原因在于公安机关采取这些特殊侦查措施,检察院都看不到,别说律师了。各省情况不同,比如云南、重庆、四川一带就不一样。云南在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前,他们办理控制下交付的案件或需要采取特殊侦查措施的,需要大三长(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签字确定。如果我们在办理的案件中找出这样一个情节,那么当事人就不会被判处死刑。这个情节在收集情报、核实情报到立案这一段。我们刑辩律师怎么找?很多人找不到,因为我们刑辩律师要依据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要一些材料,如相关的立案说明、采取控制下交付的审批呈请报告。我们拿不到这些东西,怎么才能拿到?
在搜集情报这一段一般有三种情报:一是群众的举报,这种情况侦查机关会在立案请批表中写到经群众举报XX地有毒品交易,我局带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二是我局侦查人员经工作查明XX地有毒品行为;三是经群众举报,那边有个案件,这个群众是作为内线打入毒品贩子中。
所有的情报无非就此三种,我们律师只能在立案登记表中看到情报信息,经群众举报等……我们通过阅卷,也可以从案卷中隐约发现这样的信息,有诱惑侦查情节存在。我们应该怎么做?
看《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款:“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接收举报、控告或报案的时候,要有相应的笔录。如果卷宗中有了这样的字眼又没有这样的证据,作为刑辩律师,要找到据群众举报下边的证据信息,如接待笔录。给公诉机关索要这样的证据不为过,这是律师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情报信息时整个程序的启动信息,如果连这样的信息都没有,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在事实上,疑点利益归被告,在法律上,疑点利益归国家。
如果有群众举报,我们就要索要举报人的身份是什么,笔录有没有。如果立案登记表中有群众举报信息,但案卷中又没有这样的信息,我们认为群众举报是成立的,也就意味着诱惑侦查是成立的,也意味着为举报人隐瞒身份等信息。这些信息是什么,比如案卷中有一个人是吸毒者或案卷中进来过一个人,这个人后来又出去了,最后,公安机关会出一个情况说明:这个人找不到了。我们看毒品案件绝大多数是这样的,突然有一个不见了,这个找不到的人,一般情况是或者是内线或者是警察的卧底。从节点上,诱惑侦查就找到了。
有律师问,案卷中有这样的信息,但是公检法都不提供相关信息怎么办?我们知道刑诉法47条和115条,可以依据这些进行申诉。也可以作为一个律师意见在庭前会议时解决,以此为凭请法院在量刑上给予较轻处罚,如果不能这样,我们在二审中也会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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