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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辩护
毒品犯罪辩护实用技巧五
日期:2015-01-25 11:01:37 | 阅读(3006)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一开始只以数量定罪,不考虑含量,1997年《刑法》以前,还是考虑含量,含量以海洛因25%作为高与低的基准,这个是以94年最高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禁毒决定》的解释为依据。

在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以前,这类案件被判死刑或其他重刑的人是非常多的。2007年后,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降低核准死刑的数量。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及法院内部重要领导如张军的讲话以及禁毒的形势政策出台的时候都把含量作为是否判处死刑或其他重刑的考量。

贩卖500克,含量0.1%与贩卖50克,含量为56%,很明显后者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从2007年最高院的毒品意见中就提到要有含量鉴定。

重量和含量都作为量刑的标准。

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当称重超过刑法347条所规定的量后,在当前政府高压禁毒的政策下,云南贩毒300克就被判处死刑。律师一定要把公检确定的量(数量和含量)打掉,或者是打断其证据链,或者使其证据从强势变成弱势。一辩不能判死刑,二辩量刑情节,打好组合拳,可以很好的为当事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何考虑称量的问题?2001年公安机关的《缴获毒品规定》,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又有一个《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再加上《计量法》的规定及国务院《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可以看到把数量打掉就是一个很轻松的问题。我们发现,公安机关抓人的时候一般现场是不称量的,等过了几个小时后再称量,这个行为实际上违反公安机关的《缴获毒品规定》,该规定第5条规定:“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这个规定,到现在还可以用。另外,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中也规定了这样的案子,要当场称量、录音录像等内容。如果这些都没有做,我们可以主张证据被污染了。所以,我们要关注从现场到检验是否被污染了,实验室检验的是不是从我现场被扣押的毒品拿出的,是否具有同一性,只有保证同一性,才能保证证据链是完整的。

数量上,通过我看到的很多卷,大约3000多卷,我发现大多没有当场称量,没有称,即便是有称的话,这个称是否合格,之前讲过,不赘述。

公安机关的检测人员适用的标准,不能是《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检测毒品规程》这个书。

一般,甲基苯丙胺类的检测标准是IFSC-04-02-07-2011(摇头丸的检测标准是MAMD或MAD)如果检测没有用这个标准,我们一定认为检测是错误的。不用问其检材是哪来的,只要标准用错,就全错了。海洛因的检测标准没有使用GA-196-1968,还是错误的。如果发现,这个案子你就又游刃有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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