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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非常重视鉴定意见。如果在鉴定意见上找到问题,整个案件都会大翻个。鉴定意见或检验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死与不死。为什么这么说,2004年的毒品规定上规定了数量,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意见上规定了含量,公安部和最高检的追诉标准(三)、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多次在相关案件的工作座谈会上、内部的文件、领导人的内部的讲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都提到数量和含量是决定案件走向的重大问题。
如我现在手里的案子,被指控贩卖11.5公斤冰毒,纯度为67%,我在阅卷中发现,四份毒品检验鉴定书都没有附上鉴定机构资质证据(如果有的应该是“XX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却是司法鉴定技术处,注意只要是技术处的,其名字和鉴定机构的证肯定是不一致的,这时候也是律师一个辩点。
这个案子中的四份鉴定意见书,却只有一个编号,一份报告,毒品时冰毒,含量都是67%。我先不说检材与我的毒品是否同一,送检的时候是否有毒品交接清单,报告中只有一个67%,其他的三份没有,我可以认为其他的是假的毒品或毒品含量没有这么高。当时如果一审的律师能从这入手,当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一审就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的目的就达到了。我也很恨毒品犯罪分子,因为他们确实毁掉了很多人,所以我现在一边做毒品辩护,一边做宣传禁毒和戒毒,尤其是未成年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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