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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在房产商诱导下本人以儿子B的名字和房产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并付了首付,但儿子B不予追认合同的事实,后房产商起诉儿子B,并做了笔迹检定,因笔迹确实不是儿子B的,而后房产商拆诉,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怎样才能讨回首付款?
深圳合同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在合同上签字或捺印,如本人不能参与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的。如果既不是合同本人签名,又没有取得受托人委托,以他人名久签名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A虽然以儿子B名义与房地产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事后又没有得到儿子B的追认或同意,该合同对儿子B不具有法律效力。A先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其二,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支付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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