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
首席律师
    蒋崇书律师,湖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深圳知名民商事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详情]
热点新闻
典型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深圳律师蒋崇书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6、7、16层
手机: 18719285191
电话: 0755-83033057
邮箱: jclm4865@qq.com
合同生效
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区别
日期:2014-10-25 08:10:44 | 阅读(3127)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b、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4、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的转换

例如,有些个人为了谈下一个合同,但另一方要求必须是公司才与其签订合同,于是该个人就私刻公章或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他很好的履行合同义务从中获得了利润,虽然该行为违法但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合同签订后携款潜逃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行为人签订合同以后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

 

 

深圳知名合同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以上是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深圳资深合同律师蒋崇书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著名合同律师蒋崇书团队真诚为您提供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债权债务、侵权纠纷等法律咨询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最有名合同律师,或是了解深圳优秀合同律师团队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合同律师蒋崇书团队!

                   

乘车路线: 

【2 6 11 12 14 16 30 46 53 58 59 71 102 104 209 210 213 316 319 323 365 370 公交大厦站下 

【30 34 35 53 54 67 75 76 102 333 335 339 391 中级法院站下 

地铁龙华线(4号线):莲花北A2出口

蒋崇书律师:18719285191

Q   Q:1434074865

邮  箱:jclm4865@qq.com

深圳合同律师蒋崇书团队:http://jiangchongshu.com/

深圳有名合同律师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深圳合同律师蒋崇书团队

 

 

 

 

上一篇 女子代孕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以儿子名义所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