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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员工行为或许属于严重失职,但该条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的前提要件有两个:即员工“严重失职”,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有时员工虽构成严重失职,但是,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员工严重失职给其造成重大损害,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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