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首席律师
    蒋崇书律师,湖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深圳知名民商事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详情]
热点新闻
典型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深圳律师蒋崇书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6、7、16层
手机: 18719285191
电话: 0755-83033057
邮箱: jclm4865@qq.com
工伤赔偿
已获工伤赔付能否再要求致害人赔偿
日期:2014-10-24 14:10:45 | 阅读(3109)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3]20号)。《解释》将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就意味着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冲突。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确定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区别。

所以,劳动者在已获得了工伤保险赔付后,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者仍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已获工伤赔付能否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深圳知名劳动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以上是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深圳劳动合同律师蒋崇书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著名劳动律师蒋崇书团队真诚为您提供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工伤赔偿、五险一金等劳动案件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最有名劳动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著名劳动合同律师团队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劳动律师蒋崇书团队!

 

乘车路线: 

【2 6 11 12 14 16 30 46 53 58 59 71 102 104 209 210 213 316 319 323 365 370 公交大厦站下 

【30 34 35 53 54 67 75 76 102 333 335 339 391 中级法院站下 

地铁龙华线(4号线):莲花北A2出口

蒋崇书律师:18719285191

Q   Q:1434074865

邮  箱:jclm4865@qq.com

深圳劳动律师蒋崇书团队:http://jiangchongshu.com/

深圳有名劳动律师  深圳可靠劳动合同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蒋崇书团队

 

 

 

 

上一篇 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伤残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有效吗
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