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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往往有类似“工伤事故责任由本人自负,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劳部字[1992]27号文件也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伤残自理”的条款,企业同样要承担责任,按照有关工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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