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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法定节假日加班能不能以补休代替
日期:2015-01-07 08:01:34 | 阅读(3696)

深圳劳动律师蒋崇书点评:

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且每周至少要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要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延长的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 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该支付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 班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即使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后进行了补休,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也仍要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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