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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为他人开假证明,公司损失10万元
日期:2014-11-09 22:11:27 | 阅读(3120)

 

案情介绍

A是天津某广告中心业务经理,B为北京广告公司总经理,在两公司的业务往来中,A与B逐渐熟识,2013年6月20日,A请求B帮个小忙,给他的“收入证明”盖个章,以用来办理额度较高的信用卡。B觉得自己和A也算颇有交情,又有合作关系在,自己的小印刷店还要靠A多争取些天津某广告中心的生意,不好意思拒绝,直接就在A拿来的收入证明上盖了个合同专用章。

A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B的北京广告公司赔偿十多万元

审理经过

A以王某为其提供的“《收入证明》内容为:兹证明A为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在本公司从事广告工作,目前职务为经理。固定月工资¥6000元。”为证据,请求北京A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假工资、未休年假工资、2个月的未支付工资等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中,因北京A广告公司仓促参加仲裁,在证据等方面均没有充足准备,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A的请求,北京A广告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天津某广告中心出具的人事登记表、网银业务回单、工作情况说明和北京A广告公司银行账户对账单、个税申报表等证据,以求证明A与北京A广告公司无劳动关系。

本案经朝阳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足以证明A与北京A广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仲裁裁决金额判令原告合计支付被告人民币101206.72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王某在A代理人多次巧言劝说下,未能坚持自己的观点,接受了A的调解方案。

深圳合同律师蒋崇书分析

1、合同专用章也是公司的有效印鉴,以合同专用章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在无有效证据反驳下,通常会被法院采信。

2、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间存在矛盾,未考虑证据间的关联性。北京A公司的银行账户对账单每月支出近万元工资款,而其个税申报表中的扣缴税额却为零。两证据之间的矛盾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而庭审中原告并未向法官作出合理解释。

3、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抓住被告提供证据“收入证明”中的工资金额与被告银行卡的实际收入金额不符等矛盾点充分说服法官,二审中过早对案件丧失信心,轻易接受被告调解方案。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即便当事人真的冤枉,以申请再审寻求救济也是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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