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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尽管员工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丢失,但如果该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用以证明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那么该公司扣发你当月工资属于违法情形、无法律依据。退一步讲,若该公司已经在劳动合同或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了“因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以扣除其工资”,但其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而且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对于公司的行为员工有权予以拒绝或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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