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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蒋崇书点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已辞职的员工,没有接受单位的委托,当然是没有权利代表单位订立合同的。但如果辞职员工手中持有盖有原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就有效。因而,辞职员工用原单位空白合同书订立的合同,对原单位是有效合同。原单位应当按该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已辞职的武某利用盖有原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当然有效,原单位应当履行合同内容。不过,原单位因履行该合同造成的损失,可以向没有代理权而擅自订立合同的人要求赔偿,即你可以向武某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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