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
首席律师
    蒋崇书律师,湖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深圳知名民商事律师,为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详情]
热点新闻
典型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深圳律师蒋崇书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6、7、16层
手机: 18719285191
电话: 0755-83033057
邮箱: jclm4865@qq.com
合同生效
城镇居民农村买房是否为无效?
日期:2014-11-02 20:11:56 | 阅读(3189)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蒋崇书点评:

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买卖,而宅基地的买卖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房随地走”的情况下涉及农村私房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一定程度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据此,此类房屋买卖协议虽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约定因违反现行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互为归还房屋及产权证书、卖房所得款项等。双方为此产生实际损失的,应根据过错程度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深圳知名合同律师团队蒋崇书律师提示:

(以上是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深圳资深合同律师蒋崇书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著名合同律师蒋崇书团队真诚为您提供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债权债务、侵权纠纷、公司律师等法律咨询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诉讼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案件律师团队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著名合同诉讼律师蒋崇书团队!

 

乘车路线: 

【2 6 11 12 14 16 30 46 53 58 59 71 102 104 209 210 213 316 319 323 365 370 公交大厦站下 

【30 34 35 53 54 67 75 76 102 333 335 339 391 中级法院站下 

地铁龙华线(4号线):莲花北A2出口

深圳资深合同诉讼律师蒋崇书电话号码:18719285191

深圳知名合同纠纷律师蒋崇书Q   Q号:1434074865

深圳著名合同案件律师蒋崇书邮  箱:jclm4865@qq.com

深圳合同律师蒋崇书团队:http://jiangchongshu.com/

 

 

上一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能否向法院请求撤销?
已离职员工用原单位空白合同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