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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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间借款风险提示
日期:2015-03-11 07:03:44 | 阅读(3164)

提醒一: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社会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主因,有的债务人明知无偿还能力,但为满足经营或生活需要仍然借款;有的是为了将借款以更高利率转借他人,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有的以诈骗为目的,许诺高额利息回报,举债时即无偿还意向。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即到处逃债躲债,许多债权人无法收回借款。因此,出借款项时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贪图高息而盲目出借。
提醒二: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使起诉到法院,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会被驳回,借款也有可能被没收。另外,要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额利息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甚至构成犯罪,使债权人血本无归。
提醒三:要有担保人或财产抵押作担保
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房产、机动车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相关抵押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还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依法设立担保物权。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挽救。
提醒四: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
借款就应当写为“借条”或“借款合同”,而不应写成“欠条”,因为“欠款”不能反映出是借款关系还是因其他原因所欠下的款项。借款合同除了需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基本要素外,还要注明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等,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以防日后出现纠纷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合同拟好之后,建议先阅读几遍再签,以防其中关键条款出现错字、漏字等等,一字之差或许会影响整个借款事实的认定。
提醒五:要规范款项交付方式
建议出借资金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尽量不用现金交付。因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后,银行会留有相关款项支付记录,而对于现金交付由于没有相应交付记录,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另外,签订借款合同并交付借款后,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条,注明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支付金额。同时,注意交易过程中证据的保存。
提醒六:要注意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提醒七:不能收取高额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提醒八:追讨欠款要依法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方式,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最好一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避免将来官司打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提醒九: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总会伴随着风险,投资既有获得高额回报的可能,同时也存在,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要记住“利息越高,风险越大”。盲目追求高额利息,风险意识不强,最终难免出现逐利折本的结果。出借人要注意风险防控,既要有风险预见性,也要有风险承受力,切不可把全部或大部分积蓄都用于投资,特别是投资于尚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之中。一旦借款人拒不还款,逃避甚至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利息,甚至血本无归,此时再寄希望于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通过执行程序收回投资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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